福建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2019年6月5日57365线路检测第六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拍卖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净化拍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在福建省行政区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其他拍卖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举行的拍卖活动。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拍卖企业必须认真履行本公约,自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行规,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热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拍卖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拍卖企业必须符合拍卖法规定所具备的一切条件,经商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方可开展拍卖业务活动,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不将企业经营资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不超范围经营。
第八条 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九条 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不知假拍假,坚决杜绝“假”拍。
第十一条 严格对拍卖标的物品的审查,不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避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严格审核竞买人资格, 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活动,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和专营许可证,并采用定向方式拍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拍卖的法定程序,做好公告、预展等工作。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杜绝与竞买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杜绝以协议方式暗箱操作将拍卖标的低价转让。以致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竞买人登记、拍卖记录和拍卖会现场影像、网络拍卖等相关拍卖资料档案的建立,不断提高和完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机制。按规定准确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统计资料和数据。
第十五条 坚决抵制恶意降低拍卖佣金、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坚决遏制零佣金,不以降低佣金或贬低他人企业形象招揽业务。
第十六条 参加委托方采用招投标方式委托拍卖标的拍卖佣金收取:
1、杜绝零佣金参与。
2、采取合同约定收取拍卖佣金的,收取下限标准为:50万元以下不低于3%;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不低于2.5%;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不低于2%;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不低于1.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不低于1%;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以下不低于0.5%;5000万元以上不低于0.3%。
3、委托人单方指定拍卖佣金收取范围的,不得低于委托方指定佣金最高标准参与。
第十七条 拍卖人应委托方、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拍卖人不违反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不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或标的物。
第十八条 未经依法公开拍卖,不能对外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九条 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积极倡导和强化合作意识,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拍卖企业异地拓展业务时,应处理好与当地拍卖企业的关系,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持、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和谐相处。